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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点击:2 发布时间:202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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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现将修订后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6月9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河南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结合航空港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河南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及本实施意见。

鼓励依法必须招标的非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三条 实施意见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环节,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环节,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要素及优先顺序,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统筹推进“评定分离”改革工作。区建设局依法监督“评定分离”招标投标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平台、技术、场地等服务保障。   

第二章  评标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确定有效投标人,对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出具评标报告。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时,应当重新招标;有效投标人数量为3至10家(含10家)时,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数量为10家以上时,按照择优原则进行评标,差额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不少于10家,具体数量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

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有效投标人数量超过5家时,差额推荐不少于5家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效投标人数量为3至5家(均含本数)时,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时,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投标具备竞争的,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评标报告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供定标委员会参考。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所有投标人情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情况(包括项目投标信息、管理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否决投标情况及原因、异议方式、监督电话及投诉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招标人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前,要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存在下列异常情形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纠正:

(一)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二)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或者计算错误;

(三)评标委员会未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

(四)评标委员会未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五)评标委员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未予否决,或者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六)其他评标委员会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职责的情形。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第九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招标人要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反映评标委员会存在本实施意见第八条所列情形的,招标人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

(二)反映中标候选人存在本实施意见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第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处理。

招标人要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人对答复内容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应当明确告知不再受理,并告知异议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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